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县属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文件,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丽政令第(58)号丽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按以上精神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2023年国家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二、无工作
2、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2022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详见附件2)三、烈士遗属,在2022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按2023年当地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执行。(详见附件3)四、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详见附件3)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按2023年当地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执行。(详见附件3)六、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
3、人员)生活补助,在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按每人每年1248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详见附件4)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2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40元。(详见附件4)八、对1954年11月I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688元标准发给老
4、年生活补助。九、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1)残疾军人,按本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2)三属,按本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6)(3)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5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5032元;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4972元。(详见附件5)(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9630元。(详见附件5)(5)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080元。(详见附件5)(6)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年8280元。(详见附件5)十、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调整 部分 优抚 对象 等人 抚恤 生活 补助 标准 通知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