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投不兼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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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投不兼中如何避免惹争议?看看专家怎么说“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分多个包,采购人提出供应商兼投兼中或兼投不兼中,是否合理?有什么法律依据?在实际监管中如何处理?”这是近日一位业界同行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出的问题。据了解,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提出“兼投不兼中”的要求。“兼投不兼中”有利于降低履约风险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对于“兼投不兼中”的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似乎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做法。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兼投不兼中最早始于一些大项目的分包,项目分包是没有问题的,最初采购单位其实没有规定
2、能否兼投兼中,后来很多采购人遇到单个供应商的服务能力跟不上的情况,才逐渐要求兼投不兼中。”据悉,“兼投不兼中”的项目,一般是履行时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为保证效果,要求由不同的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之所以提出“兼投不兼中”的要求,主要是为了降低履约风险,保证采购质量。“采购人在分包采购中,提出兼投不兼中的项目主要有两类项目。第一类是采购需求对完成时间、履约质量、实施效果等有较高要求的项目,如信息化建设的项目,设备、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安全等级保护测试等就可以分成不同的包组,在同个项目中一起采购,考虑到资质、利益冲突等问题,要求供应商兼投不兼中。”广东高木律所主任律师杨志坚向记者介绍,”第二类是同
3、一品目的项目合并采购的情形,如市政环卫保洁的项目,考虑到履约中如突然发生解除合同但保洁工作又不可以停止,必须有供应商及时承担该项工作,如按实施保洁的地域范围进行分包,兼投不兼中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该问题。”“兼投不兼中”的要求合理且可行不少业界专家均认为,从采购实际需求出发,为保证采购质量要求“兼投不兼中”是合理的,是政府采购行业长期以来通俗的做法。那么,它是否合法呢?在业界人士看来,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以及规章并无相关条款对这个问题进行规范,也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且不属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不应该禁止“兼投不兼中”。杨志坚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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