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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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意见为深入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审批与建设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造个人住宅及其管理。在进行村民
2、个人申请审查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村民自治,依法对村民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进行认定。二、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原则(一)农村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对象必须符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遵循以下原则:1.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已经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拥有完全人口股的股东)的,且户籍在本村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集
3、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生人口;(2)因合法婚姻关系落户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的;(3)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4)政策性移民落户的;(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自然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2)户籍迁出的(除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外);(3)已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4)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5)移居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并取得永久居住权或中国国籍以外的他国国籍的;(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
4、、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7)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规民约自行规定认定或取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他情形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或取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二)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要遵循“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限定面积”的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1 .因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需要新建
5、或扩建住宅的;2 .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的;3 .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4 .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5 .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7 .其他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建房申请。(三)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 .宅基地面积或宅基地上住宅建筑面积已达标的;2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3 .严格落实“建新拆旧”制度,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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