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投公司与某种养殖合作社合伙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农民事典型案例之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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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投公司与某种养殖合作社合伙协议纠纷案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农民事典型案例之五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黔04民终828号裁判日期:2021.05.21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合作方不当解除农业生产合作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某农投公司与某种养殖合作社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6年12月,某农投公司与某种养殖合作社达成某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山药种植合作协议,约定以股份合作制模式,按照投入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和承担相应经营风险,在某路沿线种植山药约100亩,合作期限为2年,至2018年度山药种植生产销售完毕止。双方第一年合作投入耕种并销售后,农投公司于2018年8月以
2、双方均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均未将山药销售款汇入共管账户、山药采收产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保产量等为由向合作社发送了解除合作协议的函。合作社收到该函后不同意终止合作,要求农投公司及时履行2018年投资义务,以解决农民工资及合作社为其垫付的投资费用,并要求农投公司积极协作将2018年已种植的山药及时采挖销售。后因农投公司未投资,合作社无资金,栽种的山药未能采收销售。另就2017年减产情况,当地农业部门出具了因山药长势旺盛期降雨频繁致病导致减产减收情况说明。最终双方对合作事宜未协商一致,农投公司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合同已解除,合作社返还2017年投资收益,并将机械设备交还。合作社反诉请求判决农投公司补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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