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公司融资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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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材料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通过金融机构或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筹资资金的活动,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公司债券、票据融资、供应链融资等。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公司本部、分公司、各级
2、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管理活动。第四条公司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遵从公司统筹安排;(三)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五)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六)遵循审慎原则,慎重考虑偿债能力,控制融资风险。第二章融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和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第六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融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及跟踪管理,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第七条公司审计部门对
3、融资活动进行不定期审计,并对融资结果的以下方面进行评价:(一)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二)融资相关文件是否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三)融资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四)其他需要评价的方面。第三章融资管理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融资事项进行决策。第九条公司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拟定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第十条公司需要进行债务性融资(除发行公司债券)时,公司财务部应当拟定初步的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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