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用抗菌药物药效试验技术指导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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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产养殖用抗菌药物药效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水产养殖用抗菌药物药效试验用于评价抗菌药物防治水产动物目标适应症的效果和发现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以确定药物的有效性和给药方案。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水产养殖用抗菌药物的药效试验,仅代表目前对水产养殖用抗菌药物药效试验研究的一般性认识,旨在为水产养殖用抗菌药物药效试验研究者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制订、实施与监督药效临床试验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和参考。二、试验设计原则试验应遵循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规定。试验设计应遵循“随机、对照、重复”的基本原则。随机,即按机遇原则进行分组、取样和试验;对照,进行试验研究必须设立对照组,通过对照来鉴别处理因素与非处理因
2、素之间的差异,抵消或减少试验误差;重复,即实验要有足够的样本含量,有重复的例数和平行操作,且试验结果要有重现性。此外还应考虑均衡原则,均衡就是使对照组与试验组中的非处理因素尽量达到均衡一致,使处理因素的试验效应能更真实地反映出来。不同的抗菌药物作用机制不同,各有特点,本指导原则不可能涵盖水产养殖用抗菌药物药效试验研究的全部实际情况,当进行药效试验研究时应结合受试药物的自身特点、受试动物及其感染疾病的种类,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药效试验的内容和顺序。三、基本内容(一)环境条件每个试验水体应能保持环境稳定,不受外界环境变化或污染的影响,且相对独立。试验水体必须能满足水产动
3、物的生理要求,单位试验水体体积一般不小于100L,放养密度应控制在不影响受试动物正常生理活动的范围。试验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要求,自来水应曝气48h以上,天然水应自然沉淀24h再过滤后使用。一般应在以下表格中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试验,特殊情况下按自然发病水温进行试验。水产动物水温(C)溶解氧(mgL)PH盐度()淡水种类温水性18-285.06.5-8.05冷水性10-18海水种类温水性20-3024.07.5-8.515-35冷水性10-18必要时可采取充气、换水、控温等措施以满足受试动物必要的正常生长条件,试验期间应按要求定期测定并记录水温、pH、溶氧或盐度(海水)等参数
4、,试验用水的排放应符合GCP相关要求。(二)受试动物根据试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相应种类的健康水产动物,受试动物来源于规范的水产养殖生产单位。试验前应在试验环境暂养12周。试验用水产动物数量应满足统计学要求,一般规定每个试验组设3个平行,每个平行的试验动物最低数量:鱼类幼体30尾,成体15尾;虾、蟹、贝、参类幼体(变态后与成体相似的幼体)40只,成体20只;龟、鳖、蛙类幼体(变态后与成体相似的幼体)20只,成体10只。(三)试验药物1 .受试药物及来源受试药物应与拟上市的制剂完全一致,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受试药物应采用一定规模生产的一个批次样品,产品处方、制备工艺、设备应与最终生产条件一致,
5、并在GMP车间生产。受试药物需注明其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并提供农业农村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2 .对照药物及来源对照药物应当已在我国批准上市,与受试药物作用相似、适应症相同的药物。对照药物由申报单位提供,并提供农业农村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无符合要求的对照药物时,可选择安慰剂作为对照药物。(四)疾病模型选择采用的疾病模型包括人工感染和自然感染两种,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采用人工感染。1 .人工感染人工感染用的菌种应为具有代表性的标准致病菌种或专业机构鉴定保藏的菌种。如果采用自然感染病例分离的菌株,应详细记录其来源,并应经专业科研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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