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危险房屋翻建规划管理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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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危险房屋翻建的规划管理,消除安全隐患,规范审批程序,保障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京市危险房屋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1月12日南京市危险房屋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危险房屋翻建的规划管理,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基本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经市房屋
2、安全鉴定中心认可为C级或D级,且无法置换迁建,必须原地翻建的危险房屋。已纳入成片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范围内的住宅类危险房屋翻建,按照南京市住宅类危房治理项目规划审批与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意见(宁规划资源(2020)411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房屋不得进行翻建,应当消险处理后予以拆除:(一)已纳入征收计划、土地储备计划的;(二)处于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内的;(三)位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四)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情形。第四条危险房屋一般应当按照原址、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不得超出其用地范围。其中,原址是指原房屋建筑外
3、墙所坐落位置;原面积是指原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规划审批文件)记载面积;原高度是指依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确定的原房屋建筑高度。增加与相邻建筑退让距离、降低建筑高度、减少建筑面积的均视为符合“三原”原则。第五条危险房屋翻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不得降低现有的间距、退让、日照等规划控制指标,在征得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意、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优化调整:(一)确因原址翻建不符合现行消防规范的,可以在用地范围内适当移动房屋原址。(二)确因改善基础公共设施和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可以在其用地范围内适当增加面积。其中,居住类项目厨房建筑面积每户可以增加至4平方米,卫生间建筑面积每户可以增加至2平方米,增加面
4、积部分免于缴纳土地出让金。(三)确有需要,可以改变屋顶形式。“平改坡”的,翻建后房屋檐口高度不得大于原房屋建筑高度,屋脊与檐口间垂直距离不得大于2.2米。“坡改平”的,翻建后房屋建筑高度不得大于原房屋檐口高度。因改变屋顶形式导致层高变化带来建筑面积增减的,应当按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程重新核算建筑面积。(四)确有需要,可以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范围不得超出地上建筑物轮廓线,层数不得超过一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个人居住类项目,可以免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第六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危险房屋翻建的规划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认定危险房屋翻建方案和人员安置方案。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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