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派出境外财务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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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派出境外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外业务国有企业对境外财务工作和派出境外财务人员的管理,根据关于强化所属企业境外财务资金管控加快推进派出财务主管人员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向境外单位派出财务主管人员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夯实境外派出财务主管人员有效发挥作用的通知,以及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和基层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通知和制度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派出境外财务人员(以下简称境外财务人员),是指由涉外业务国有企业派往境外项目部从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的财务人员,具体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副经理及一般岗位财务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外业务国
2、有企业所属境外项目部(公司、办事处)。第二章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四条境外项目部应设置财务机构,根据编制定员,按照岗位不相容原则配备财务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制定财务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第五条境外项目部处于业务暂停状态的,可向人事处书面申请不派出财务人员,由财务资产处(资金结算中心)代为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已派出的财务人员由人事处履行程序后调配任用。第六条涉外业务国有企业根据境外项目部的规模和管理难度等情况设置财务总监岗位。财务总监由涉外业务国有企业的党委聘任和管理。第七条人事处负责核定境外项目部编制定员,按照向境外派出财务主管人员的工作要求,为境外项目部配齐财务经理及以下财务岗位。财务经理及以下岗
3、位财务人员由公司总部派出,由境外项目部负责日常管理。财务经理、副经理由所在境外项目部党工委办理聘任手续。第八条境外项目部需补充财务经理及以下岗位财务人员的,应向人事处报送申请。第九条财务资产处(资金结算中心)综合公司境外财务人员情况和相关人员任职能力向人事处提出境外财务人员配置意见,配合人事处履行公开招聘程序或调配程序。第十条人事处根据公司人事管理相关制度要求,组织境外财务人员公开招聘或履行内部调配、任用程序。第十一条境外项目部拟提拔财务经理、副经理的,应当按照基层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执行。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十二条境外财务人员基本要求:(-)忠于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
4、针政策;遵守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观念强,遵守外事纪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二)遵守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上级部门和企业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三)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符合所在国家任职资格要求。(四)通过集团公司境外人员外语水平考试。(五)符合集团公司境外人员健康评估标准。(六)取得集团公司境外防恐安全和HSE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三条提拔担任财务总监的,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符合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中关于工作和任职经历以及年龄等要求。(二)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含)境外财务工作经历。第十四条提拔担任财务经理、副经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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