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考核退出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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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考核退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持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健全干部能上能下选人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各层级管理人员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积极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加强和改进管理人员考核退出工作(以下简称考核退出工作),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考核退出工作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总体要求,在做深做实考核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考核结果应用力度,采取末等调整、不胜任退出等多种方式,促进管理人员科学配置、有序流动和妥善退出,推动形成“能者上、优
2、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良性机制。第三条考核退出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从严管理、压实责任;(三)依照权限、分级实施;(四)依纪依规、积极稳妥;(五)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六)惩前忠后、防微杜渐。第四条考核退出主要适用于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基层领导人员。第五条根据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综合研判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管理人员,应采取免职、降职、调离等方式予以调整。对中层领导人员任期业绩考核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认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不再续聘进入下一任期。(一)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低于百分制70分),或业绩考核任一主要指标未达到完
3、成底线(完成率低于70%)的。(二)连续两年业绩考核结果不合格(低于百分制80分)的。(三)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称职”及以上票数不到2/3,或“不称职”票数超过1/3的。(四)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五)正职管理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连续三年在班子中排名后1/3,副职管理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连续三年在班子中排名末位的。(六)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不合格(低于百分制80分),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七)任期综合考核结果低于百分制85分的。(A)连续三年未完成亏损治理目标的。(九)党建责任制考核评价等次连续两年为“差”的。(十)其他因考核结果较差,应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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