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坏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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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坏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坏赔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境内除长江外的各等级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失赔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坏赔偿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因自然或人为原因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后,无法修复或还建有困难向航道及航道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修复、还建或补偿费用。第
2、四条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坏赔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蛰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五条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坏赔偿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由交通部门所属的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失赔偿费的具体收取,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因自然或人为原因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后,应遵照修复或还建优先的原则,修复或还建按航道工程技术标准执行;因单位或个人主动申请缴费或条件限制无法修复或者还建的,经航道及航道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交通部门所属的各级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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