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董事会议事和决议(制度或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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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董事会议事和决议(制度或办法)一、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二、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行长和其他高级
2、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就会议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确保董事会的决策符合股东和本行的整体利益。三、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四、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
3、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五、除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本行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
4、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六、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四)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向本行以外的金融机构担保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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