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危险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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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危险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财产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生产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管理体制1、我校化学危险物品实行学校、院(系、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各学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校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和教务处分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2、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加强有关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做到分类储存、分类运输、分类领取、安全使用。二、存放和运输1、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下列十类:1、爆
2、炸物品;2、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圆体;5、自燃物品;6、遇湿易燃物品;7、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8、毒害物品;9、腐蚀物品;10、放射性物品。2、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3、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4、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仓库内温度要控制在30以下,通风良好。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
3、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7、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8、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制度。9、压缩气体(剧毒、易燃、腐蚀、助燃)钢瓶管理:(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铁柜或单独房间内);(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3)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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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危险品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