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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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XX大学所有人员,包括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各类学生,以及以XX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在XX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第三条XX大学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有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道德规范:(一)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浮夸作风和欺骗行为。(二)学术研究应自觉遵守宪法、著作权法、专
2、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合同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三)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不使用未亲自阅读过的文献。(四)成果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但应符合法律规
3、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五)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关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六)需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科研成果,未经论证不得向外界公布。(七)未经授权,不得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A)学生或进修人员利用XX大学所提供的条件或在XX大学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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