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厦镇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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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塘厦镇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塘厦镇域内公共图书馆管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知识、信息及相关文化活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塘厦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塘厦镇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管理与服务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塘厦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各公办学校或企事业单位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和社会教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塘厦图书馆、社区图书馆(服务点)、学校图书馆(
2、室)、城市阅读驿站、农家书屋、企事业单位图书服务点等。第三条塘厦镇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镇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统筹管理和发展规划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各社区、各公办学校、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学校内、企事业单位内的图书馆(室)的管理工作。镇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塘厦图书馆(东莞图书馆塘厦分馆)对全镇公共图书馆,包括各社区图书馆(服务点)、农家书屋、学校图书馆(室)、企事业单位图书室的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考核等工作。第四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各公办学校等公共图书馆主办机构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财政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
3、图书馆的服务人口、服务范围、服务需求、服务功能等相适应。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文献信息资源、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文献、设施、设备或者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图书馆的发展。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兴办公益性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合作提供或者单独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图书馆建设或者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人的名字命名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给
4、予捐赠人相应荣誉。第二章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与管理第六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按照普遍均等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第七条公共图书馆选址应当位于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良好的区域,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服务半径合理的要求,并应当遵循公共图书馆相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第八条镇一级公共图书馆馆舍应当相对独立建设。社区图书馆(室)可以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或者利用其他现有建筑建设。公共图书馆(室)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满足图书馆(室)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自成一区,设置单独出入口。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5、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用途。公共图书馆(室)如需拆除、改变其功能或用途的,需向镇文化部门提出相关申请。第十条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城市阅读驿站建设在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第十一条塘厦图书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镇公共图书馆业务的统筹、指导、管理和协调;(二)根据上级部门编制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全镇公共图书馆的具体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三)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考核要求,负责对全镇公共图书馆的各项业务数据进行考核;(四)负责组织全镇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工作。第十二条社区图书馆(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
6、市、镇相关要求,负责本社区图书馆(室)或服务网点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按照市、镇相关要求,负责本社区图书馆(室)或服务网点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编目和物流配送。第三章藏书管理第十三条全镇公共图书馆的藏书总量应当达到国家、省、市相关标准,以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根据东莞市文化强市建设相关要求,至2026年,全镇人均藏书量需达到L5册以上。第十四条全镇公共图书馆应当不断完善、丰富馆藏信息资源,保证图书馆年入藏文献逐年增长。以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根据东莞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标准,镇(街)公共图书馆与村(社区)图书馆(室)年人均入藏文献合计不少于0.04册。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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