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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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将环境资源更多向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高质量发展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倾斜,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9号)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厅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厅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
2、响评价文件:(一)对未完成水环境质量五年规划或年度目标考核要求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对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五年规划目标考核,或当年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年度目标考核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未完成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五年规划或年度控制指标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新增相关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市(
3、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对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超过资源消耗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七)工业园区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该园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八)沱江流域工业集聚区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暂
4、停审批该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九)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为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因监管失职引发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年度内发生两起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除污染治理以外的所有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情形。上述限批不包括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纳入国、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第四条相关业务处(室)、监察专员办公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相关管理单位“)负责认定限批情形,及时提出限批建议,由厅督察办汇总报厅务会审议,起草并印发限批决定文件。行政审批处组织实施建
5、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暂停审批相关市(州)、县(市、区)、工业园区在限批期限内报送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监督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落实限批管理要求。第五条区域限批应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一)认定限批情形;(二)下达限批决定;(三)整改督查和核查;(四)解除限批。第六条相关管理单位发现有关地方存在应当实施区域限批情形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认定相关事实,并提出限批区域、限批内容、限批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为3个月至12个月)、整改要求等限批建议,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被限批地方政府,并抄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被限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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