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件之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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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件之六案号:(2023)京0491民初8108号作者: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意义该案系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起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提高侵权代价、遏制侵权行为的重要手段。在2023年12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强调,要坚持严格保护理念,重在依法从严惩治、依法及时救济,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该案体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落实严格保护、激励创新创造的的坚定态度与坚强决心,明确传递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基本案情原告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
2、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其运营的提供付费观影服务的涉案APP传播涉案影片。此外,被告曾与原告关联公司浙江某公司,就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多部视听作品签署授权协议并实际履行,协议约定的授权平台包括本案被告运营的涉案APP。前述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后,被告明知授权到期,仍继续传播涉案影片。同时,本案发生前,北京互联网法院曾有两份生效判决,均认定被告存在侵害浙江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鉴于被告明知授权到期却仍传播涉案影片,具有侵权故意,且被告此前两份生效判决均认定其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然实施类似侵权行为,侵权情节严重。基于此,本案参照被告曾签署授权协议约定的涉案影片授权费为计算基数,判令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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