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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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第一条为加强学院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院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院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院长为学院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院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院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院领导对后勤与保卫管理处提出的整改意见,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必须及时完成相关整改。第三条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在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院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院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
2、监督检查学院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第四条后勤与保卫管理处保卫科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第五条学院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六条学院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院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院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院领
3、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九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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