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食堂监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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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食堂监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坚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方向,加强学校食堂管理监督工作,确保师生健康和学校稳定。第三条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是食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预防为主,防止和杜绝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防止和杜绝诱发事故的苗头和隐患。第二章食堂经营者的责任第四条食堂经营必须具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第五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凡患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
2、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六条食堂应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和炊事、消毒流程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第七条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安全。第八条食堂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嶂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第九条食品的加工设备、炊具、盛器、操作间、贮藏室应符合卫生要求。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第十条采购食品必须
3、索取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特别是对叶类蔬菜、肉制品实行定点采购。禁止采购以下食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三)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第十一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第十二条加工后的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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