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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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镇二次供水的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有关城市公共供水法律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二次供水,是指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消毒或深度处理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泵房、水箱(水池)、水泵机组、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等相关设备,
2、包括建筑规划红线至二次供水设备的引入管道和用户终端计量装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城及县城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及其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正在运行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其他非居民建筑二次供水设施可参照执行。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二次供水的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二次供水的建设监督,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二次供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第五条城镇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当满足城镇供水调度及城镇供水管网安全运行的
3、要求,保障城镇供水管网正常运行。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或水量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或水量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泵房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规程设置。配套建设的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第八条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镇二次供水设计应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
4、卫生规范、技术规程、行业标准。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及一户一表的建设应按照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来设计和施工。城镇二次供水设施进入施工图设计前,设计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当地供水企业审核,审核标准应按照广西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技术规程执行并书面确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具有法定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工程施工前应当将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供水企业存档。第九条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其变更,建设单位应当经供水企业书面同意并经设计单位修改后方可组织施工。供水企业有权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区城镇二次供水技术规程,二次供水建设单位选用的技术方案
5、、设备、材料、产品应符合上述技术规程要求。第十一条新建工程项目用水需求必须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其所需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产权人需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执行设计、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建设费用由产权人承担。第十二条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报建报监。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及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广西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技术规程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为该项目供水。第十三条为保障城镇二
6、次供水的安全与稳定,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当地供水企业进行统一建设。第三章运行和维护第十四条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或产权人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供水企业应依法依规接管。(一)新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供水企业复核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管理,双方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合同,由供水企业接收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扩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决定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合同,交由供水企业运行、维护和管理。(
7、三)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使用的城镇二次供水设施,需要委托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的,由使用单位或产权人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签订二次供水设施的委托维护和管理合同,交由供水企业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使用单位或产权人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方可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因整改发生的费用均由使用单位或产权人承担。(四)各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城镇二次供水设备改造及委托管理工作;对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支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委托前,其设施的运行、维修和管理服务仍由原管理单位或产权人负责。第十五条城镇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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