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体会发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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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解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体会发言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聚焦执纪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靶向施治,尤其是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问题,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接受聘用问题等,进一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为解决执纪实践问题提供了标尺、指明了方向,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重视、警醒、知止。一是条例进一步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定。条例第四章结合执纪实践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了完善,例如,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进一步明确了
2、党员违法达到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程度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具体情形。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但执纪实践中发现,个别党员道德失守、庸俗放纵,发生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2015年和2018年条例虽未对党员有嫖娼行为的党纪处分作出具体规定,但执纪实践中对党员有嫖娼行为的依据纪法衔接条款的原则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条例完善纪法衔接条款,对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明确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执纪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具
3、体的依据,有利于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党员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党员干部。二是条例进一步完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对该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将2018年条例第九十七条中“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表述,修改为“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实现了与党内相关法规的有机衔接。从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相关典型案件来看,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背后的权钱交易、利益交换等操作手法不断翻新,呈现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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