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利厅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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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宁夏水利厅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自治区审批立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投资项目和自治区投资项目。报送国家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县(区)审批立项的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技术报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2、设计报告,以及上述三阶段合并编制的项目建设方案。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水利厅项目审查审批部门是指水利厅有项目审查审批职能的处室;技术审查单位指具有水利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项目申报单位指市、县(市、区)水务局和项目建设单位。第五条项目审查审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相关规划和行业规程及规范,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高效有序的原则。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查审批中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项目申报及审查审批程序第七条拟申报审查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应符合流域或者区域水利规划、水利综合规划、自治区空间规划、国民
3、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第八条对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专项债券准备清单、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按照水利厅年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指导计划,压茬推进各项申报审查工作。第九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本级水利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由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由自治区水利厅审批。已列入相关规划、计划的项目不在审批项目建议书。第十条中央财政补助投资项目一般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由自治区水利厅商财政厅审批。国家另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由水利厅出具部门审查意见的申请及
4、申报材料报送水利厅办公室;由水利厅审批的申请及申报材料报送水利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治区政务中心水利厅窗口)。第十二条项目审查审批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分为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并按照权限和时限要求审查审批。第三章技术审查第十三条技术审查由技术审查单位负责,水利厅项目审查审批部门委托技术实力强、具有审查工作经验的单位开展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单位组织专家审查,水利厅项目审查审批部门及各相关业务处室监督、指导技术审查工作。第十四条技术审查包括现场察看和召开技术审查会议。技术审查单位收到审查审批申请及申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察看现场,并召开技术审查会议。第十五条技术审查应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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