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校校园超市(小卖部)食品安全检查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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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6杭州市学校校园超市(小卖部)食品安全检查标准项目序号责任清单配分检查细则及评分规范依据1.证照管理10分1.1经营者持有的营业执照(含三小合一)、食品经营登记证应当合法有效并信息相符,食品经营登记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应当相符。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销售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其他等效证件);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销售者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其他等效证件)。5L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含三小合一),扣5分;2 .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登记证失效,扣5分;3 .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
2、登记证信息不符,扣3分;4 .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地址等实际经营情况与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经营食品品种、经营地址以及是否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等信息。)不一致,一项不符合扣1分;5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无食品经营登记证且未进行备案的,扣5分;6 .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未在主页面上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件,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三小一摊”登记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三小”行业“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
3、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二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1.2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营业执照、登记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和监督抽检产品的不合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51 .未在明显位置张挂营业执照、登记证、监督抽检产品的不合格信息的,每少张挂一项扣1.5分;2 .未在明显位置公示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扣2分,每少公示一人,扣0.5人。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2.场所设施设备2.1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场
4、所,场所布局合理,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10L无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缺一个扣3分;2.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未分开设置,扣3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1/5.2/6.1项目序号责任清单配分检查细则及评分规范依据20分保持规定的距离。3 .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整洁,存在积水明显等现象,一个扣3分;4 .未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扣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扣完为止。2.2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
5、容器、设备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101 .未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缺1个扣3分;2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不符合有关的食品安全标准,扣5分;3 .从事现场制售项目,未配备专用的设备,扣5分;4 .未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潮等防护设备、设施或防护失效的,1个扣1分;5 .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1个扣1分;6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未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每个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扣完为止。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6.2/6.3/6
6、.43.人员管理5分3.1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51 .发现患有如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扣3分;(1)霍乱;(2)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伤寒和副伤寒;(4)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5)活动性肺结核;(6)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2 .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发现一人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
7、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8.34.进货查验4.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6随机抽取3-5款不同类型的产品:1.未有效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发现一个扣2分;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2.1/4.2/4.3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项目序号责任清单配分检查细则及评分规范依据10分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规范使用“浙食链”,视为食品销售者已经积极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主体责任。2.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相关凭证,扣2分。以上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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