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业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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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农业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八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渝05民终1095号裁判日期:2023.03.30作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某农业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出售一种植一回购”的农产品双重买卖合同中,应当全面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本案情】在某镇人民政府的推动中,某农业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某村村民委员会向某农业公司购买新品种辣椒“艳椒5号”苗株,某农业公司提供种植辣椒的技术服务,该村种植辣椒苗后将辣椒回售给某农业公司。其中,双方约定在某农业
2、公司交付辣椒苗时,某村村民委员会仅支付一半苗款,剩余一半苗款转为收购保证金,辣椒丰收后,如亩产超过IOoO公斤,则该部分苗款转化为对该村的奖励。对于某农业公司收购辣椒价格,双方约定按照当地辣椒批发市场价格下浮0.5元每斤,但最低价不得低于L2元每斤。某农业公司按约向某村村民委员会交付辣椒苗,某村村民委员会亦按照约定支付一半苗款。在种植过程中,某农业公司通过微信群发送了辣椒种植的相关文件,对某村村民委员会拍摄的辣椒苗病虫害情况进行了防治指导。但某农业公司在微信群中承诺前往现场教授打枝等,未曾前往现场履行。辣椒进入产出期后,某农业公司组织前往某村收取辣椒两次后,第三次收购辣椒时出具价格为1.65元
3、每斤,未能收购到辣椒,双方遂发生纠纷。某农业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剩余一半辣椒苗款。【法院裁判】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买卖合同属于公司与农村的合作新机制,并非单纯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均应当合力推动合同履行,以达到双赢的效果。某农业公司虽通过微信进行部分技术指导,但未能现场或直播查看,不能对辣椒种植做出全面了解及指导,且其承诺教授打枝亦未教授;某农业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L65元每斤的收购价系当天当地批发市场下浮0.5元,故法院认定系某农业公司违约,某村村民委员会未能完成种植亩产100O公斤非其本身原因,故判决驳回某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中某农业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的辣椒种植与回购合同,属于新型利益联结机制。若合同顺利履行,本可达到公司降本增效、村民勤劳致富的双赢效果,但最终却未能实现,公司、村民利益均受损害。本案指明了某农业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违约行为,并明确指出某农业公司应当在参与乡村特色产业中,保障惠农底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本案保障了村民权益,防止村民损失扩大,亦增加村民今后参加相同模式的信心。本案警示企业在今后惠农合作中合理规划合作方式,力争达到农企双赢,亦对当地政府今后进一步推进乡村特色农业提供了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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