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污水处理厂与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抗诉案——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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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污水处理厂与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抗诉案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七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Ol民终2528号裁判日期:2021.04.06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关键词】民事协议政策变化合同解除诚信履约【基本案情】2005年8月,某公司与某街道办事处(原某镇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某公司出资300万元修建污水处理站,污水达标排放标准按(GBI8918-2002)一级B标准执行,某街道办事处向排污户收取污水处置费,根据物价部门核定单价向某公司支付排污费;并约定随场镇规模扩大,如需再修建污水处理站,某公司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建权;经营过程
2、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致协议不能履行时,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2009年7月,某公司更名为某污水处理厂。2015年4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同年12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发文,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等任务及措施进行了明确。2016年12月,案外公司在某街道办事处辖区新修建污水处理厂。2018年7月1日起,某街道办事处将辖区污水交由案外公司处理,停止向某污水处理厂供应污水,也未向该厂支付排污费。2019年10月,某污水处理厂起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投资协
3、议。某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1月4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某污水处理厂撤回起诉。2020年4月20日,某污水处理厂重新起诉,请求判令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相应损失。经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某污水处理厂设施设备评估总值为1277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某街道办事处已将该辖区内污水交由另一公司,某污水处理厂没有污水可以处理,致投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判令投资协议于2019年11月解除,某街道办事处支付某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损失225000元及设施设备损失1277000元。某街道办事处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投资协议系因政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某街道辖区的排污系璧山
4、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规划,非某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双方对投资协议的解除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双方各自承担损失金额的50%,判令撤销一审判决,投资协议于2018年7月1日即某街道办事处停止向某污水处理厂供应污水之日起解除,某街道办事处支付某污水处理厂设施设备损失638500元。某污水处理厂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亦被驳回。【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受理及审查情况某污水处理厂不服生效判决,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申请监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通过调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及向该区水务局及管网运维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了解政策情况,并到该区其他街镇实地调查其辖区内污水处理情况后,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审查: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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