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贷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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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网贷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二作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某网贷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额保证人对债权确定期之后发生的债权不承担保证责任【基本案情】2017年7月3日,梅某出具最高额保证担保函,约定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为某实业公司签订的某网贷公司用户金融服务合同及其项下各借款申请书或提前收款申请书及展期协议项下债务的义务,自愿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020年3月28日,某实业公司通过金融产品服务网站与某网贷公司签订某网贷用户金融服务合同。案涉某网贷用户金融服务合同第三条
2、、第四条、第十四条对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间进行了约定,借款人需根据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间,通过向服务商提交借款申请书或提前收款服务申请书方式获取,每笔借款申请书均载明案涉合同编号的某网贷用户金融服务合同。合同履行中,某实业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2月27日多次向某网贷公司申请借款,某实业公司部分借款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向某网贷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某网贷公司遂起诉要求某实业公司还款,并要求梅某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裁判】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最高额保证人梅某对约定的债权确定期为2020年7月3日,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为500万元内就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保证
3、,最高额保证人梅某对约定的债权确定期具有期限利益,对约定的债权确定期之后发生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案涉贷款实际发生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2月27日,并非担保人梅某于2017年7月3日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函的约定担保范围。二审法院遂改判梅某不承担本案最高额担保责任。【典型意义】在最高额担保中,与期限利益密不可分的是债权确定日,据此确定期限利益的具体时间段。最高额保证人对约定的债权确定期具有期限利益,被担保债权发生期间的截止日为最高额保证的决算期,在该日期之前发生的债务余额为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范围,最高额保证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担保债权确定期限内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债权人与主债务人约定的金融服务期并不能改变保证人与债权人就最高额保证合同原约定的债权确认期限,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外债权确定期后发生的债务余额对保证人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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