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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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充分发挥重点专科的带动与引领作用,全面提升临床诊疗技术水平和专科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三级医院(含妇幼保健机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评审、确认和管理等。第三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是指经过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评审确认,具有医疗服务能力强、医疗质量高、人才梯队合理、技术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规范等优势,医疗技术和临床服务能力达到省内同一专业领先水平的专科。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作为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四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坚持统筹
2、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鼓励先进、择优遴选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定期考评、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第五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原则上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二级诊疗科目设定。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全面负责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管理工作。省医疗管瓒艮务指导中心协助做好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评审等具体组织工作。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申报、管理工作。三级医院负责本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专科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第七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评审工作。第八条省卫生健康委建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专家库。
3、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应当受聘于三级甲等医院,公道正直,取得相应专业高级卫生技术职称5年以上,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第三章申报第九条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三级医院申报专科进行初审,择优推荐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属省管医院直接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第十条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临床科室有独立病区,病床数35张(国家卫生健康委或者省卫生健康委专科建设管理规范中有具体要求的,最低床位数从其规定),病床使用率90%左右;(二)能独立并常规开展三级医院医疗技术水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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