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条例(2024修订草案).docx
《河南省畜牧条例(2024修订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畜牧条例(2024修订草案).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第四章畜禽养殖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第六章畜禽屠宰第七章保障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畜牧业
2、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提高对畜牧业投入的总体水平,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养殖,促进种养结合和农牧循环、绿色发展,加快畜牧产业化进程,发展安全、优质、高效、生态的畜牧业。第四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畜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第五条(技术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和畜牧技术推广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畜牧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
3、输、屠宰的条件和环境。第六条(宣传与表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七条(保护任务)对畜禽遗传资源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对濒危的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实行特别保护,鼓励采用现代生物技术进行保护。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畜禽遗传资源定期组织调查工作,发布本省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
4、第八条(经费、用地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预算,对畜禽遗传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给予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的需求。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的,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妥善安置。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第九条(机构建设)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健全完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相关技术支持和咨询工作。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第十条(良繁体系建设)实施河南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
5、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第十一条(监测推广)省级相关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种畜质量监测、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第十二条(经营许可)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第十三条(监测管理)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
6、立和完善种畜禽质量监督监测体系,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章畜禽养殖第十四条(发展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扶持优质草畜生产,发展优势畜禽和特色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第十五条(技术服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提供畜禽养殖、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技术培训与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鼓励畜牧业教学科研单位、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
7、提供所需的服务。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为中小养殖场(户)提供繁育、饲喂、诊疗、防疫等全过程技术服务。第十六条(基地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产品基地建设。鼓励龙头企业的发展,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引导龙头企业与养殖场(户)建立稳定的利益关系,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第十七条(用地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畜禽养殖及附属设施用地应当依法纳入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畜禽养殖场(户)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承包、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发展畜牧业。畜禽养殖及附属设施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发展畜禽立体
8、化设施养殖,鼓励多层楼房养殖,节约集约用地。第十八条(饲草生产)支持开发新型饲草饲料资源。鼓励利用作物秸秆和适宜青贮的农作物等进行养殖,因地制宜扩大牧草、饲料作物种植面积,大力发展青贮饲料和生物饲料。第十九条(备案)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第二十条(畜禽标识)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禁止伪造、变造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转让的检疫证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南省 畜牧 条例 2024 修订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