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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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湛江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立法必要性(一)国家层面的工作要求2021年5月7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抓紧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推动编制或修订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法治保障。”为加快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改善交通环境,有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制定此办法很有必要。(二)群众的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本市城区总体上停车设施供给能力短缺,供需不平衡,仍然面临车辆多车位少,老城区街道窄小、城区
2、内设置大型停车场少、人流量车流量较大、外来车辆较多,街道规范施划的停车位较少,医院、学校等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标准过低,导致车位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尚不能满足群众的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三)厘清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职责界线的需求目前我市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涉及交警、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但尚未有一个部门来统筹该项工作,也没有明确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同时,考虑到交警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机动车停车管理职责上,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地带,因此,有必要在此次立法草案中明确统筹部门和主管部门,明确几个部门的具体职责,避免出现多头执法,推诿扯皮现象。(四)法律法规规章规
3、定不够具体、明确比如在停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未按规划配建停车位处罚上,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处罚规定,同时,考虑到我市在机动车管理方面的执法权方面缺少必要的拖车强制措施,导致在具体执法工作中不够规范化、法治化,违停拖车欠缺法律依据导致电话投诉、信访较多。二、立法可行性(一)我市有法律赋予的立法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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