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陕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陕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陕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26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陕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建发2023)191号),规范省外进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省外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省外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按照核准范围在我省从事相关检测活动,并纳入当地检测监管系统。第三条(管理层级)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省外检测机构进陕备案核准及管理。县级
2、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外检测机构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条(备案条件)省外检测机构进陕,应按取得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中许可的全部检测专项内容,或某一专项全部检测项目进行备案并具备其备案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检测能力。第五条(备案条件)省外检测机构应在我省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设置分支机构,其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办公用房、质量保证体系等应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第六条(提交资料)省外检测机构进陕备案应向省住建厅提交下列资料:(一)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陕备申请表(见附件1);(二)营业执照注册地省、
3、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含附表1.2);(三)省外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进陕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授权任命书原件及复印;(四)分支机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分支机构办公、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六)分支机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及对应的社保证明文件;(七)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第七条(受理时限)省住建厅受理申请后,向检测机构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发函,由属地部门执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导则对入陕机构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书面上报省厅,由省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
4、合要求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陕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专家评审工作按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评审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其时间不计算在核准期限内。第八条(证书时效)备案证书有效期一年。第九条(证书延期)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省外检测机构应当在备案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资料,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十条(证书变更)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分支机构负责人、检测场所、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重大变更的,省外检测机构应当在变更前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资料,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证书增项)备案证书有效期内,省外检测机构申请
5、增项备案的,应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涉及的相关增项内容资料,办理变更手续,有效期至原备案结束时间。第十二条(工作程序)备案证书延期、变更和增项具体工作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实施。第十三条(违反条款)未按本办法取得备案证书、延期、变更和增项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第十四条(项目告知)分支机构取得备案证书后,开展检测活动前,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告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备案证书;(二)拟承担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中标文件或检测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一份。(三)本办法第五条中第(二)至(七)项内容资料。第十五条(内部管理)省外检测机构应加强进陕分支机构的管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省外 建设 工程质量 检测 机构 备案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