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港域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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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货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品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舟山港域危险货品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市港航管理局主管舟山港域内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监督管理工作。港口管理处负责港口危险货品作业汇报审批工作,港航执法支队负责有关违法行为时查处工作。各港航分局详细负责所辖港区内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事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
2、依法获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的场所,应当依法获得港口危险货品作业附证。港口经营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危险货品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等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从业资格证书。第五条港口危险货品作业汇报手续通过舟山港航综合监管与信息服务系统(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外网)办理。(工遇有停电、网络故障等特殊状况的,港口经营人可以采用O、作日:05802067xxx,节假日:0580-2067xxx)、书面报送等方式进行汇报。上述状况消除后,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进行补报,以保证作业信息的完整性。第六条按照
3、“一次作业、一次汇报”的原则,港口危险货品作业应当在作业开始24小时前向市港航管理局汇报。应急作业的,经市港航管理局同意可以合适缩短提前汇报时间。同意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日勺,应当重新汇报。未经同意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第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规范填写港口危险货品作业汇报单并提供有关材料。汇报单信息包括作业场所、作业危险货品、作业委托人、承运船舶、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作业时间、方式、安全防备措施等信息(格式见附件1)。港口经营人和申报员对汇报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作业管理人员、申报员等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申报。第八条汇报单提交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汇报单号。港口经营人可凭
4、汇报单号查询有关事宜。汇报单号编号规则:辖区编号(与执法文书编号一致)十年份+5位数流水号。流水号从OoOOl开始编,中间不跳号,且分辖区编写。范例:定海分局2023年生成的第9份汇报单号:LAo第九条作业场所、作业危险货品品名、承运船舶、装卸管理人员和作业时间、方式、安全防备措施等有关作业信息发生变更日勺,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危险货品作业开始前,修改汇报单的对应内容,并征得市港航管理局的同意。第十条取消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市港航管理局汇报撤销原汇报单。第十一条市港航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汇报后24小时内作出与否同意作业的决定,并网上告知汇报人,有关信息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汇
5、报流程见附件2)决定由市局港口管理处被授权人员作出;不一样意作业的决定应当通过市局港口管理处负责人审核,阐明理由并告知汇报人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必要时,市港航管理局可以告知所在地港航分局进行现场勘查,对与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核查意见。现场勘查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参与。第十二条作业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所在地港航分局审核并经市港航管理局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审批表见附件3)o实行定期申报时,单次作业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确报。港口危险货品作业汇报定期申报和状况特殊日勺作业申报实行“一审一核制”。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严格执行港口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贯彻各项安全防备措施,使各方面安全条件均符合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的规定。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不得超过同意事项(包括作业场所、作业危险货品品名、作业数量、作业方式、承运船舶等)进行港口危险货品作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影响作业安全日勺特殊状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暂停或者取消作业,市港航管理局和所在地港航分局视情发出有关指令。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结束后24小时内,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作业实际状况对有关信息进行确报,同步完毕港口生产数据记录。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实时掌握港区内储罐、仓库、堆场等作业场所储存的危险货品种类、数量,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库存数据于当月最终1天告知市港航管理局。储存的危险货品
7、发生损耗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做好损耗登记;危险货品通过码头装卸和其他方式进出作业场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做好出入库登记。第十七条所在地港航分局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品作业(作业前或靠泊期间或作业期间)实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4),对危险货品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督促港口经营人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采用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以不定期抽查为主,抽查率不得低于辖区港口危险货品作业总数日勺50)其中,现场检查频率不得低于辖区港口危险货品作业总次数日勺20%;辖区月作业次数超过200次日勺,现场检查频率不得低于10%。实行定期申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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