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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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节选)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我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二)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三)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口口口O第二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六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
2、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第四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评级标准第二十一条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个人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首次评估和持续评估。(一)首次评估是指个人客户首次购买我行理财产品前必须在我行网点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二)持续评估是指个人客户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我行理财产品销售网点或网上银行完成
3、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理财人员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第二十二条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第五章销售管理第二十八条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第二十九条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我行为理财产品设置了适当
4、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Rl级和R2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R3级和R4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R5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第三十条各支行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口口口;(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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