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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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1总则1.1 目的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高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撑。1.2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程序以及预案文本应涵盖的主要内容与具体要求。本指南主要针对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事件情景所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案编制工作。本指南适用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亦可参照执行。行政区域内有多个水源地的
2、,可一个水源地编制一个应急预案,也可以多个水源地统一编制一个水源地应急预案,但要为每一个水源地单独编制一个符合各自特点和特定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的应急响应专章。应急响应专章的编制程序和文本内容可参照本指南要求执行。1.3 原则(1)系统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全面掌握和分析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的风险源信息、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和应急资源状况,逐一梳理明确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应急流程和任务分工,有效提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能力与应急处置能力。(2)针对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在全面调查和了解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环境风险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
3、,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3)协调性原则。水源地应急预案,应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源地应急预案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机衔接。1.4 依据以下文件适用于本指南。1.4.1 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
4、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1.4.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
5、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4号)。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o1.5专用术语下列专用术语适用于本指南。1.5.1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I(X)O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
6、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1.5.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1.5.3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以下简称水源地风险物质)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1.5.4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
7、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1.5.5 水质超标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m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2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过程2.1 明确编制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在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水源地应急预案。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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