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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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进一步引导外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和鼓励外商投资科技创新领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研发部门。第三条认定条件(一)注册满1年以上。(
2、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科研办公场所不少于8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开发类研发机构科研办公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三)研发中心应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15人),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o(四)年度科研经费投入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原则上不少于200万元。第四条申请资料(一)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三)上一年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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