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河北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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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加强船籍港船舶管理,督促航运公司落实船舶管理主体责任,提高船籍港船舶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海事局及其各分支机构登记的船舶及其航运公司。第三条河北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河北海事局及其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负责本辖区船籍港船舶的管理。第四条船籍港船舶管理工作应坚持“源头管理、分类管理、跟踪管理”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船籍港船舶管理体系,提升船舶本质安全水平。第二章船舶入籍管理第五条拟在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500总吨及以上的
2、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船舶,其船舶所有人应在开工后及时将建造第I阶段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复印件或扫描件报送至拟登记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正式办理登记时,其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建造第I和第II阶段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第六条办理船舶登记业务时,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重点关注船舶被列入重点跟踪、被协查及其整改情况,未完成整改的应立即督促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成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对拟登记的“四类重点船舶”、老旧运输船舶,登记前可对船舶安全状况、船舶用途的合法性、船舶瓶装与登记类型的符合性、船舶检验情况、船舶拟停泊位置、船舶航行区域与船舶检验证书等进行现场检查。如该船舶不在
3、本港,可委托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协助检查。必要时,可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供船舶用途承诺和船舶停靠泊位委托协议。发现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要求船舶所有人进行整改并申请临时检验。第七条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经检查发现或举报核实,拟登记船舶存在重大船检质量缺陷、重大谎报瞒报行为或检验发证存在违规行为的,应暂时不予办理船舶登记。相关缺陷、瞒报行为或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办理登记。第三章船舶质量管理第八条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托船舶综合质量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籍港船舶的相关信息,建立船舶综合质量档案。(一)船舶基本信息;(二)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相关
4、规定落实情况;(三)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情况;(四)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情况;(五)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诚信、重点跟踪情况;(六)船舶接受现场监督和安全检查情况;(七)船舶进出港报告或者办理进出港手续情况;(八)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税情况;(九)船舶检验技术状况。第九条航运公司所属船舶有上述(三)(四)(五)款事项发生时,需将有关情况在10日内报送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第十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将被评定为高质量船舶:(一)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12个月以上的;(二)12个月内未发生因违法违章行为被处罚的;(三)12个月内未发生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四)3
5、6个月内未被滞留的;(五)12个月内接受过船舶安全检查,平均缺陷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无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缺陷的;(六)12个月内未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的情况。被评定为安全诚信船舶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可直接评定为高质量船舶。第十一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将被评定为低质量船舶:(一)12个月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船舶发生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等级或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二)12个月内在国内船舶安全检查或境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一次及以上的;(三)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但未建立的,或未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的;(四)12个月内发生因违法违章行为被处罚二次及以上的;(五)12个月内发生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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