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天津海事局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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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海事局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天津海事局辖区油(气)勘探开发作业的海上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各分支机构依照职责权限或上级指定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油(气)勘探开发作业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在海上进行地震勘探、钻井(孔)、设置或拆除海上平台及其他构筑物,均须经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作业,应当在作业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第四条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含移动式平台)、海上设施及其他物体航行,承拖单位或主拖船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承拖单位应在开
2、航前至少三天向起拖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航行计划和采取的拖拽部位加强、护航等特殊安全保障措施。拖带移动式平台或大型海上设施的,还应当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二)目的地超出天津海事局辖区的拖带,承拖单位或主拖船舶还应在起拖前至少六小时向终到位置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准确的起航时间、航速、始发地、目的地及拖带长度等;(三)移动式平台、海上设施及其他物体在天津海事局辖区迁移完成就位后,应立即将概位报告起拖地和终到位置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并应尽快测定准确位置,递交书面报告;(四)拖带船队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悬挂信号。船舶拖带移动式平台、大型海上设施及其他笨重拖带应在收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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