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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航运公司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航运公司安全诚信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局管辖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管理工作。第三条江苏海事局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定、结果公布、证书发放和收回、激励和惩戒措施落实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分支局具体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的数据采集和初步评价、
2、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申请受理和初步评价、激励和惩戒措施落实和信息通报等工作。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分为I级(安全诚信)、II级、In级、IV级四个等级。第五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第二章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第六条航运公司满足以下各项条件的,可标识为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一)连续持有有效符合证明3年以上;公司管理船舶不少于3艘或公司管理船舶的船舶总吨合计达5万以上;(二)最近2个年度,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为11级以上;(三)最近2个年度,公司所管理船舶安全检查滞留率不超过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的二分之一,且船舶安全检查平均单船缺陷数不超过
3、当年全国的平均单船缺陷数;(四)最近2个年度,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持有国际和国内双证的公司)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当年全国平均数,国内航运公司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当年江苏平均数;(五)最近2个年度所管理船舶未发生负对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六)最近2个年度,未发生遗弃船员、欠资欠薪等侵犯船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及违反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的相关船东责任等问题;(七)最近2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包括在船船员)无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无严重违反船舶检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八)公司及其所属船舶未被列入江苏
4、海事局信用管理“黄名单,;(九)未发生向海事管理机构漏报公司及所管理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滞留、海事行政处罚等影响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十)公司自有船员比例达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120%以上;(十一)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七条上一年度航运公司满足以下各项条件的,可标识为11级航运公司:(一)连续持有有效符合证明2年以上(适用时);(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评价得分在江苏辖区排名前30名内(适用时);(三)公司无安全管理原因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适用时);(四)公司外部审核中不符合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江苏辖区平均数的80%,且公司和船舶外
5、部审核中没有严重不符合或重大不符合(适用时);(五)所管理船舶发生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次数占公司船舶总数不超过10%,且未发生负有对等以上责任的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六)所管理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滞留次数占公司船舶总数不超过10%,且公司所管理船舶安全检查滞留率不超过当年全国平均滞留率;(七)所管理船舶未被列入部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八)公司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次数不超过1次;(九)公司岸基管理队伍充实稳定,没有违规兼职现象;(十)所管理船舶和船员无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行为;(十一)公司及其所属船舶未被列入江苏海事局信用管理“黑名单”。第八条上一年度航运公
6、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标识为IV级航运公司:(一)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评价得分在江苏辖区排名后10名内(适用时);(二)公司因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适用时);(三)公司外部审核不符合数量(不含代表船)达到江苏辖区平均数的2倍以上,或公司和船舶外部审核中存在严重不符合或重大不符合(适用时);(四)所管理船舶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五)所管理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滞留次数占公司船舶总数超过30%,且达到2艘次以上;(六)所管理船舶被列入部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的艘次分别达到1艘次(所管理船舶总数在20艘以下)、2艘次(所管理船舶总数20艘以上);
7、(七)公司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次数达到3次以上,或在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评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行为;(八)公司岸基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或存在违规兼职的现象;(九)所管理船舶和船员发生1起(所管理船舶总数在20艘以下)、2起(所管理船舶总数20艘次上)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行为;(十)公司被列入江苏海事局信用管理“黑名单”,或者公司所属船舶被列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的比例超过20%;(十一)公司所属船舶存在应建未建安全管理体系、未办国籍证书、国籍证书失效、检验证书失效等违规航行情况;(十二)公司船舶存在长期逃避海事监管等情况;(十三)公司属于“重点跟踪航运公
8、司”的。第九条未被标识为I级、11级和IV级的,应当标识为11I级航运公司。第十条江苏海事局每年一季度组织开展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工作。第十一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局每年一月份对辖区体系内航运公司上一年度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数据采集工作,填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数据采集表(见附表一),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初步评价;对非体系航运公司是否存在第八条相关情形的情况进行排查,并将初步评价和排查结果报江苏海事局。第十二条江苏海事局负责成立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管理工作。第十三条领导小组负责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一
9、般由审核专家担任,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对上报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评价结果进行复核,确定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评价结果;(二)收集、整理和核实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所需的船舶事故、滞留、行政处罚、体系审核等相关信息和材料;(三)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和材料,填写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评定表(见附表二),确定航运公司11级、III级、IV级等级标识;(四)对安全诚信等级标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由满足第六条要求的航运公司提交相关申请并经综合评定后产生。满足第六条要求的航运公司按
10、照管辖权限,向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局申报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如实提交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申报表(见附表三)及其相关佐证材料。第十五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局收到航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及是否满足第六条的要求。第十六条对经审查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航运公司,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局综合考虑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及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在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申报表“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理由及意见,并上报领导小组。第十七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综合企业文化、安全管理、船员权益保障、绿色环保、科技创新、信用记录等进行评价,视情听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检机构、引航
11、机构等单位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复核。经复核符合要求的,择优标识为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结果在江苏海事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公布。标识为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颁发江苏海事局“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第三章激励和监管措施第十八条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可享受以下激励措施:(一)给予培育和扶持,推荐参加中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二)列入江苏海事局信用管理“红名单”,享受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确定的激励措施和联合激励措施;(三)在船舶安全监督选船标准的船舶风险属性参数中的“公司绩效”按低风险船舶属性设定;(四)公司提交体系审核申请时仅需提交电
12、子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在申请发证时一并提交;(五)除专项检查活动外,公司所在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每年对公司的定期监督检查不超1次;(六)安排公司体系审核时,可缩小审核组规模、缩短审核时间;(七)同等条件下,公司所管理船舶优先推荐参加中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评选,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船长优先推荐参加中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长”评选;(八)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九)在符合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办法规定的条件下,公司可为自有船员开展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培训;在符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
13、的条件下,公司可为自有船员开展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培训;(十)优先选用公司推荐的所属人员为船员实操考试评估员;(十一)优先安排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船员参加船员考试;(十二)根据金融、保险、航运交易所、港航等单位开展贷款、安全生产责任险、航运经营、运力审批等工作的需要,海事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公司有关安全诚信的信息。第十九条11级航运公司可享受以下激励措施:(一)公司提交体系审核申请时仅需提交电子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在申请发证时一并提交;(二)安排公司体系审核时,可缩小审核组规模、缩短审核时间;(三)降低对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的频次。第二十条HI级航运公司按法律规定实施常态
14、化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IV级航运公司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一)每年对航运公司实施不少于2次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对所属船舶实施到港必查;(二)原则上不接受公司以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各类海事政务事项;(三)严格控制船舶管理公司新进代管船舶(适用时);(四)对连续2年被标识为IV级航运公司的,约谈公司主要负责人;(五)公司体系审核可扩大审核组规模、延长审核时间(适用时);(六)公司所属船舶办理登记时加强船舶实船核查;(七)公司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并及时向审核发证机构提交相关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适用时);(八)公司对管理的每艘船舶至少每季度访船一次,并及时向当地海事管
15、理机构提交访船报告。对未按规定提交访船报告的IV级航运公司及时通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局应根据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标识结果,对体系内航运公司开展分类分级体系审核,对非体系公司开展分类分级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有效期一年。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可将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复印件或电子件存船备查。第二十四条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海事管理机构接到社会举报,应及时核查处理。第二十五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局发现下列情形时,应提出撤销其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的意见,由江苏海事局作出撤销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的决定,收回“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并对外公布:(一)发生不满足第六条所列情形的;(二)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或诚信等级评定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故意漏报行为的;(三)公司在一个年度无船舶管理活动的;(四)公司一周内同时发生变更超过50%主要管理人员;(五)公司管理存在社会负面反响较大的。第二十六条被撤销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的航运公司,符合第六条要求后可重新申报。第二十七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局应当保障I级(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及其管理船舶享有便利化措施待遇。对于海事管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的,公司可通过江苏海事局政务服务监督热线向江苏海事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