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上海海事局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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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海事局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海事局辖区液化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和修造船舶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水上LNG加注作业),保障水上LNG加注作业安全,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内液化天然气(LNG)燃料动力船舶通过加注船、加注至船、岸基加注站、槽罐加注车等方式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及修造LNG燃料动力船舶、修造LNG运输船舶气试加注(下称气试加注)作业活动。第三条上海海事局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LNG加注作业的统一管理,各分支海事局负责本辖区水域
2、内水上LNG加注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海海事局和各分支海事局统称海事管理机构。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水上LNG加注作业活动应参照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规范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作业指南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船应急响应计划编制要求等相关行业规范及指导性文件进行。加注船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应当遵守相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确定并落实安全距离、警戒船舶、应急锚地、安全警示标志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第五条以加注船、加注是船等方式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单位应当持有经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的港口经营业务备案材料。以岸基加注站、槽罐加注车等方式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持有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明确相关经营或
3、作业项目的资质证明材料,或持有经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论证的符合加注作业条件的评估材料。以加注船、加注建船、岸基加注站、槽罐加注车等方式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单位以下统称“加注单位”。第六条加注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包括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操作规程、配备应急救护和人员防护设备。以加注船、加注至船方式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单位应明确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从事加注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熟悉LNG加注作业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LNG的性质和安全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加注船、加注是船应当按规定组织加注作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第八条加注船、加注
4、至船的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依法进行船舶登记。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第九条LNG加注作业使用的软管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测试,保证软管符合LNG加注作业要求。第十条加注建船的选址应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同时结合作业模式、靠泊船舶特点等综合确定。通过加注是船加注或通过加注船在作业码头以外水域进行加注的,原则上应选择在交通方便、易于疏散的地点,且远离船舶定线制区、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渡口、客轮码头、通航建筑物、大型桥梁、水下通道、沿海设标航道、船舶密集区以及通航密集区。第十
5、一条加注船货物燃料补给反输作业,应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加注船、加注是船应按照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船应急响应计划编制要求,编制应急响应计划,按事件类型编制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船应变部署表,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保存演练记录。加注船、加注建船应当在餐厅、会议室、值班室及作业现场等公共场所内张贴水上LNG加注作业船/是船应变部署表。船上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各类应急情况声号、报警方式、携带器材、个人任务和对外联络通讯方式。第十三条发生水上LNG加注作业安全或者污染险情、事故的,船舶、加注作业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应急响应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报告辖区分支海事局
6、。分支海事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向上海海事局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第三章信息报送第十四条通过加注船、加注塞船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与作业航区相适应的加注船,且具备加注船的所有权或者管理权,并在开展水上LNG加注作业前,一次性向作业区域所在分支海事局报送下列信息资料:(一)上海港LNG水上加注单位信息报送/变更表(见附件);(二)经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的港口经营业务备案材料;(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四)加注船/强船应急响应计划;(五)应急设备器材清单和用于作业的软管安全测试证明;(六)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以及供气作业人员
7、培训记录或证明;(七)加注船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如适用)、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如适用)等;(八)与具备相应能力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协议(如适用);(九)LNG加注强船提供作业地点说明、安全作业合规声明书和评估材料;(十)加注船提供停泊点情况说明。第十五条辖区分支海事局应对接收到的信息报送材料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信息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意见及信息报送材料上报上海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对信息报送材料进行确认,对于符合要求的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经信息报
8、送的加注单位应保持实际情况与信息报送情况相一致,船舶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辖区分支海事局递交相关信息变更资料。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要求报送变更信息。第四章报告管理第十七条通过加注船、加注至船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加注单位应按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作业前提前24小时通过“上海港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系统”,将作业时间、地点、加注数量、作业方式、加注单位、加注船、受注船、加注至船等信息向辖区分支海事局进行预报;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在作业前2小时应通过“上海港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系统”向辖区分支海事局进行作业确报;加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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