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确权登记办法.docx
《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确权登记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确权登记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市土地登记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土地权属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X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X自然资函(2023)X号)和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确权登记,是指在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第三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第二章确权登记条件第四条申请入市的地块,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核实集体土地所有权。未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地块,不得申请入市。第五条对依法以村企入股、联营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企业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企业协商,达成协议后,依法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方可入市。第六条
3、对符合规划及产业政策,没有经过用地审批、已实施建设且在第二次国土调查及第三次国土调查中同为集体建设用地的,通过地籍资料查阅,在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的前提下,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完善地籍基础资料后,方可入市。第三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依法申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需先确定项目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归属。集体土地所有权按权利人类型可划分为以下三种:(一)乡、镇、(街)农民集体所有;(二)村农民集体所有;(三)组(社)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通过实地核查后方可予以办理登记。第八条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
4、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缴纳或者减免税凭证;(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此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第十条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实地查看申
5、请登记的土地。第十一条土地权利证书包括:(一)不动产权证书;(二)不动产登记证明。第十二条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四章首次登记第十三条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第十四条依法以集体土地租赁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第十五条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6、的,当事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第十六条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地役权首次登记条件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证书。第五章抵押登记第十七条依法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不动产权证书、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集体
7、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六章转移和变更登记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和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转移和变更而进行的登记。第十九条依法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证书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第二十条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XX 农村 集体 经营 建设 用地 入市 土地 确权 登记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