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医疗保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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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医疗保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合法合规、公正适当,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XX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疗保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三条医疗保障部门的法制机构为法制审核机构。医疗保障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原则上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分开设置。法制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当确定其他科(处)、室
2、为法制审核机构。第四条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第二章法制审核的范围第五条医疗保障部门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疑难复杂、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二)经过听证程序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三)情况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决定,需再次延期的;(四)对涉案金额(自然人1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或者拟作出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决定
3、的;(五)拟移送其他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移送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六)拟改变、撤销已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七)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行为。法制审核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同一案件的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第三章法制审核的程序第六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法律依据等材料提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材料:(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基本事实、调查取证、适用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等;(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三)立案(受理)审核表、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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