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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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工作,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建立科学、高效的规划审批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X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许可工作的意见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第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享受与国有
2、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等权利,入市后的集体经营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管理,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管理标准执行。第四条XX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照本办法执行。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农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不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第五条XX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桦甸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划审批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二章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上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3、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依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八条乡(镇)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三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条XX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区内的集体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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