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耕地开发保护项目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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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推进耕地开发保护项目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耕地保护项目建设的实施,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农业农村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关于用好用足政策性金融加快推进耕地保护建设的通知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优先、依法从严、系统观念,多措并举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实现耕地数量稳步增长、质量有所提升、生态稳步改善,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
2、粮化”,保障粮食安全,为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为全方位推动我县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组织体系(一)组织形式成立县全面推进耕地开发保护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组建工作专班,负责推进项目实施。(二)工作职责1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耕地后备资源调查、选址论证、立项审查、检查验收等工作。2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补充耕地土壤调查、地力培肥、种植监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合做好项目选址论证、检查验收、项目后期管护指导等工作。3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审查和保障工作。4 .县水利局:负责应
3、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检查,配合做好项目选址、立项、实施方案论证评审等工作。5 .县林业局:负责项目涉林论证工作,配合做好项目选址、立项、实施方案论证评审等工作,对补充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中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灌木林地、宜林地,“三调”调查为非林地的,按政策给予支持开发成耕地。6 .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指导,配合做好项目选址、立项、实施方案论证评审等工作。7 .县绿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耕地开发保护项目实施业主,主要负责项目筹划、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和项目管理等工作。8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项目业主选定开发地块、组织签订土地流转补偿、土地承包补偿等涉
4、及土地租赁、补偿的协议,审核土地流转、承包、补偿费用等相关材料,确定项目所需土地资源、立项申报、现场协调等工作;负责项目具体实施、自验、验收申报、资料存档等工作;制定并监督、指导开展土地流转、承包、补偿等费用支付手续相关材料收集、办理、审核等工作,确保土地承包费用、土地流转费用、补偿费用等能够及时、合规支付,推进项目的顺利开展。三、实施程序(一)开发补充耕地项目1.项目选址(1)选址要求:一是规划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先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范围内选址;未利用地开垦应限定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二是面积、
5、坡度及土壤条件,单个地块面积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对于补充耕地图斑报备面积要求;国土调查坡度和实地坡度均应小于25度;对于坡度大于15度的区域,原则上不得开垦,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意愿确需开垦的,应经省级复核认定后方可实施;耕地土壤符合或通过合理措施整治后可符合相关标准和耕作要求。三是水源及耕作便利度,垦造水田和旱地改水田项目应具备长期稳定的灌溉水源,自流灌溉条件应满足水稻种植季灌溉的需求,不得采取主要靠抽取地下水方式来灌溉;经土地整治后道路可通达项目区,满足农业生产运输需要。四是土地权属条件,项目区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并已征得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相关权利人同意。五是地类条件
6、,具体地类以项目实施前启用的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准,新增耕地地块的地类应在“二调”以来的历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均为非耕地,旱地改造为水田地块的地类应在“二调”以来的历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均为非水田,实施前应进行影像对比和实地踏勘;与补充耕地地块相连的耕地和其他地类可纳入项目区,统筹规划设计,其中不符合补充耕地和提质改造条件的,不纳入补充耕地备案范围;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灌木林地、宜林地,“三调”调查为非林地的,不按照林地管理,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2)禁止选址区域:一是25度以上(含25度)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二是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
7、、国家级及省级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带、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敏感或生态脆弱区域;三是开垦水田或实施旱地改造水田项目无稳定地表灌溉水源的区域;四是土壤污染严重且难以恢复,重度盐碱化、沙石化及土壤过酸或过碱(PH值4.0或9.5)且无法改造的区域;五是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实施耕地开垦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区域;六是河道湖区范围内;七是土地权属不明晰或有争议的地块;八是国家规定禁止开垦的其他区域。(3)项目选址限制性要求:县资规局应将项目业主申请的选址范围,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中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形坡度、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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