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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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全面提升城区综合竞争力,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本实施意见,原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废止。第二条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认定条件(一)在我区注册设立达到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 .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3 .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4 .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服务
2、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5 .接受地方统计机构法定管理。(二)在本区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区缴纳所得税,设立后三个日历年度内且既得区级财力不低于100万元的认定为成长型企业。(三)企业不完全具备上款所规定条件,但在申报认定总部企业之前连续三个年度且每年度分成后区级财政总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或分成后地方级财政收入在75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四)由同一个法人或自然人或其直系亲属绝对控股的多个独立法人,连续三个年度且每年度合计分成后区级财政总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或分成后地方级财政收入在750万元以上的,可自主选择一法
3、人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五)在我区注册设立的市级及市级以上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第二章扶持政策第三条经营贡献奖励(一)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自认定年度起其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下属企业,按其年度对区级既得财力贡献给予5年奖励,其中前2年奖励比例为100%,后3年奖励比例为60%o成长型企业前五年既得区级财力1005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60%,5001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7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本意见享受人才个税激励政策,个人合伙人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个人所得税,按本意见享受经营贡献奖励政策)。(二)总部企业年度分成后地
4、方级财政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年度分成后地方级财政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三)计算总部企业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区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四)企业对财政贡献不含该企业在我区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土地费用或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安业务,以及转让不动产等一次性收入所产生的财政收入贡献。合伙企业年度对财政贡献不含个人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五)对我区经济有重大拉动作用或重特大贡献的新引进企业总部如建筑业、木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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