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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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标准如下:一、林木补偿1.树木补偿如下表:树龄树种松类(元/亩)柏类(元/亩)杉类(元/亩)核树类(元/亩)珍稀阔叶林(元/亩)其他阔叶林(元/亩)幼林15OO16001600180033001300中龄林260028002800630055002300成熟林190021002100310031001700本表为林分均匀且非荒山或疏林地,郁闭度在0.6以上的指导价,树木具体补
2、偿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指导价予以评估;郁闭度在0.6以下的,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实际予以评估。2.竹林补偿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指导价(见附表-)予以评估。3.绿化类袋苗、花卉盆景、盆栽等补偿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搬迁予以评估。二、农作物及果树补偿农作物及果树补偿依据加权平均法、年产值倍数法等方法进行现场清点确认评估数量,并因地制宜依据不同品种、树体长势、田间管理水平、农产品市场参考价格等客观因素,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补偿指导价格(见附表二至附表六)予以评估。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97号)中划定的三级区片范围,耕地的青苗补偿标准
3、分别为I级区片1800元/亩、II级区片1600元/亩、In级区片1480元/亩。三、内陆淡水养殖生产水面及构筑物设施补偿1.水面养殖、鱼、虾、鳗鱼等水面养殖物(含残留物)按3000元/亩补偿。2.鱼塘、虾塘、淡水养鳗池内供氧设施、电线、电杆等生产用具设施按650元/亩补偿。3.鱼塘、虾塘、淡水养鳗等堤坝、水闸、给排水管道等养殖构筑物设施按2500元/亩补偿(利用天然河塘、湖泊进行养鱼、养虾,没有养殖构筑物设施的,不予补偿)。四、坟墓搬迁补偿坟墓搬迁由所在乡镇统一实施,所在乡镇应当做好坟墓搬迁摸底、安置登记工作。具体补偿标准如下:类型类型标准搬迁补偿费(元/具)安置补助费(元/具)合计(元/具
4、)已化坟200025004500未化坟250025005000无主坟100010002000L骨骸安置补助费:自行安置的,墓主方向所在村提供存放证明后领取安置补助费;乡镇集中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乡镇领取,专项用于骨骸集中安置点建设费用。2.无主坟搬迁补偿费由所在乡镇领取后统一安置。五、杆线搬迁补偿1.项目涉及的地上电力、通信、网络、铁塔杆线等迁改,以及地下光(电)缆和自来水、污水等管道搬迁的,由动迁实施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2.杆基位每根占地补偿500元,拉线每条补偿500元。六、临时简易用房及其他设施补偿临时简易用房(含管理房)及其他设施(含水利设施、生产灌溉设施、水
5、泥硬化道路等)补偿,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七、建设项目涉及征迁永久性房屋的,按县政府批准的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八、征地地上附着物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确认1、评估方法。地上附着物评估原则上由所在乡镇负责委托,县土地发展中心配合乡镇做好评估工作。2、评估结果确认。评估结果由县土地发展中心等部门审核后,按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规范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办理。九、标准中未列入的作物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十、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H一、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标准施行前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标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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