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十二条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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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二条措施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动农民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我县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出台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十二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一、鼓励规模连作种植双季稻。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种植双季稻,连作种植早稻、晚稻面积都超过30亩以上的,省级财政按早稻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每亩最高补助200元,市级财政给予每亩最高补助100元,在此补助基础上,县级财政给予追加每亩最高补助50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场,
2、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场落实,不再逐一列出)二、鼓励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农业经营主体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标准钢架温室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60亩以上的,省级财政按实际面积每亩最高补助100元,市级财政每亩最高补助50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三、鼓励新流转土地改种水稻。对新流转的土地调整种植用途改种水稻,且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户,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四、鼓励抛荒指荒耕地复耕复垦种植粮食作物。对抛荒搭荒耕地复耕、山城田复垦后,用于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
3、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户,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400元/亩。在此补助基础上,县级财政给予追加每亩最高补助200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五、支持水稻生产功能区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耕地保护,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行为,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耕地“非粮化”,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积极鼓励地方采取奖补等办法引导农民退果、退茶、退塘、退林还粮,分类稳妥处置耕地“非粮化”存量,夯实粮食扩种基础。加快推进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涉农资金向功能区倾斜,鼓励各级加大财政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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