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次支付路灯工程款的会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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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次支付路灯工程款的会计处理单位安装城市街道路灯,总价为120万元,项目已经完工,因地方财政没钱,分批支付。首次支付采购路灯(照明设施)款30万元,发票开的是50万元,我们记账为(财务会计:借:公共基础设施-照明设施30万元,贷:财政补助收入30万元,预算会计:借:行政支出-基础设施建设贷:财政补助预算收入30万元).请问,多开的另20万元怎么核算?答:一、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一公共基础设施X财会201711号)1、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谩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I二)具有特定用途;(三)一般不可移动。公共
2、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2、第四条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政府会计主
3、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3、第六条通常情况下,对于自建或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该项公共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时确认;对于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开始承担该项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维护职责时确认。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1、“二、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界定(二)市政基础设施的类别。市政基础设施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
4、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市政设施。其他市政设施包括城市照明设施、公共停车场设施等。”2、”三、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依据市政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5号准则、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24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等规定。”3、“四、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二)确定记账主体的有关具体规定。3.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市政单位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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