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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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强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源头管理,规范决策程序,提升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根据职责权限由省政府作为对外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清单。第四条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制定全省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
2、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全省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省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省政府决策的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行政事项。省政府的立法决策以及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事项,不纳入目录管理。第五条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并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第六条省政府办公机构负责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并指导设区市政府和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各自重大行政决策事
3、项目录的编制工作。省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应急管理、审计、信访以及其他决策承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第七条省政府办公机构在编制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时,可以根据需要,向设区市政府、省级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征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第八条设区市政府、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照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年度省政府工作重点和各自行政管理领域工作任务,按照征集的时限和要求,向省政府办公机构申报拟提请省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无申报事项的,应当作出必要解释说明;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自行决策事项,不得作为省政府
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申报。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立足职责和业务范围,向省政府办公机构申报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提出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第九条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向省政府办公机构提出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向省政府办公机构提出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第十条申报的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提出的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决策事项名称;(二)应当由省政府进行决策的依据和理由;(三)决策承办单位;(四)决策事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五)作出决策的预期时间;(六)事关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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