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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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一、功能区划概述(一)功能区规划依据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等文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养殖水域滩涂空间就是保护水产养殖空间。根据静海区资源禀赋条件,要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发展、生态优先、保障供给的基本要求,加快转变水产养殖方式,
2、优化水产布局和产业结构。把开发活动严格限制在水产养殖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推进以生态系统优化为基础的养殖水域综合管理,推动水产养殖空间利用由生产要素向生活要素和生态要素转变。以节水节能为导向,根据静海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控制养殖水域开发强度,退出不合理产能,主动转调养殖空间布局,精准划定养殖区、布局限养区、明确禁养区。(一)功能区划分方法根据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2016年)和农业部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表(详见报告后附表),结合静海区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在科学评价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划分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1.禁止养殖区界定禁止养殖区一般包括重点生态功能
3、区、公共设施安全区域、有毒物资超标区、其他禁养区。(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2)禁止在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2.限制养殖区界定限制养殖区一般包括一般生态功能区、公共自然水域和其他限制养殖区。(1)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在
4、以上区域内进行水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限制在重点湖泊水库及近岸海域等公共自然水域开展网箱围栏养殖。重点湖泊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o(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3.养殖区界定淡水养殖区包括池塘养殖区、湖泊养殖区、水库养殖区和其他养殖区。池塘养殖包括普通池塘养殖和设施化设施养殖等,湖泊水库养殖包括大水面生态养殖等,其他养殖包括稻田综合种养和低洼盐碱地养殖等。(三)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和保护重点1 .开发重点静海区其他农业用地和现有养殖水域为水产
5、养殖开发重点区域。静海区养殖的品种主要涉及鲤、鲫、鲤、端、草鱼、南美白对虾;另有少量的团头鲂、罗非鱼、绘鱼、河蟹等品种。2000年以后,天津地区成功引进南美白对虾,由于静海区池塘土壤大部分为盐碱地,水质盐度为3-5,非常适合南美白对虾生长,套养南美白对虾成为静海区主要养殖模式,包括以鱼为主套养虾和以虾为主套养鱼。为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未来将集中推广绿色生态养殖方式,采用绿色优质饵料,降低水面养殖密度,在保持水域生态环境良好前提下,获得高品质的水产品。重点开发渔业的多种功能,将渔业生产与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采用生态养殖、立体循环养殖、智能设施养殖等多种养殖方式,最大限度用好养殖水域资源,强化安全
6、水产品供给功能、生态保护功能、休闲度假功能等,构建一二三产业融合的现代渔业产业链条。2 .保护重点主要包括团泊鸟类保护区核心区、团泊湖水库;一级河道6条: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马厂减河、独流减河、子牙新河,河道长38公里;二级河道2条:黑龙港河、青静黄排干渠、河道长42公里。本规划是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要严格依据规划开展,严格限制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用途的行为。在规划范围外,不得新建及改扩建水产养殖项目。其它生态保护或工程建设项目等占用规划内养殖水域滩涂的,必须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要求对规划进行修订后实施,造成水产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
7、予补偿。(四)静海区水域空间规模1 静海区土地总面积根据静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静海区现有土地总面积221.1万亩,其中农用地总面积164.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4.4%。2 .静海区水域滩涂总面积静海区水域滩涂总面积主要包括养殖池塘、水库、河流河道、生态景观水面等。静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表明,未来可以用于水产养殖的空间包括养殖池塘、水库和其他农用地。预计到2030年,除依法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外,静海区可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合计5.06万亩,其中限养区面积约3.61万亩、养殖区面积约1.45万亩,养殖区及限制养殖区乡镇分布见表3-1o序号乡镇可用于水产养殖水域合计限养区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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