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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公告(第3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2024年1月27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4年2月1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27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代表大会坚
2、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代表大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四条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六条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
3、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第七条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八条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大会秘书处批准。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
4、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第九条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或者范围;(四)确认新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五)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六)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第十条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第十一条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公布开会的日期和建议议程,并通知代表。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代表对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并在会议举行前将工作报告印发代表。临时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5、第二款规定。第十二条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代表团全体会议,主持和处理本代表团的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代表进行审议和讨论。代表团采用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的方式审议议案和报告。第十三条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提请预备会议的事项,应当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根据各代表团
6、提出的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器系统无法使用的,采用举手方式。根据需要,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第十四条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除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第十五条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一)主持代表大会会议;(二)领导代
7、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五)依法确定由会议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六)提出会议选举办法草案,组织选举和宪法宣誓;(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八)发布公告;(九)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第十六条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本次会议的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若干主席团成员分别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一)会议日程;(二)副秘书长的人选;(三
8、)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四)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常务主席会议处理下列事项:(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对会议日程作必要调整;(二)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其他事项的审议意见,或者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还可以就重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建议向主席团报告;(三)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召开全体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大会发言;(四)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非经主席团或者常务主席会议决定,会议日程不得变更。第十九条代表大会会
9、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第二十条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人员名单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第二十一条根据需要,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秘书处和代表团可以设立发言人。代表大会会议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第二十二条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推广和运用信息技术,提高会议的信息化水平,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三条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10、和省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二十四条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和处理的具体办法,依照有关法律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及相关资料。第二十六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可以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二十七条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第二十八
11、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九条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准备交付大会表决的决议草案提出书面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第三十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并报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次会议审议。第三十一条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依照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执行。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三十二条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
12、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根据需要,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向会议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十三条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第三十四条代表大会审议工
13、作报告时,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对工作报告中重要和专门性的问题,大会可以组织代表中的有关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进行专题审议。大会可以结合审议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进行视察。第三十五条受主席团委托,大会秘书处可以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专题审议的情况,提出关于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三十六条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财政预算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
14、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一并印发会议,提交各代表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受主席团委托,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三十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第三
15、十八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选举、罢免和辞职第三十九条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省长、副省长的人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推荐。第四十一条提名人、推荐候选人的主体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或者推荐理由印发代表。第四十二条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依法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并公布结果,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第四十三条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换届选举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