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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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我市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根据国家能源局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2019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13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作原则)可再生能源项目竞
2、争配置应当符合以下工作原则:(一)统筹平衡、有序建设。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强化规划引导、严守生态红线、做好源网协调,坚持创新引领、防止恶性竞争,统筹好项目综合效益、技术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要求,为全市的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二)公平公正、竞争择优。落实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市场化发展。(三)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建立健全规范的竞争配置配套管理机制,为项目的开发建设提供支撑。加强竞争配置项目事中事后评估,细化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将竞争配置项目建设
3、实施情况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后续竞争配置的重要评价。(四)技术先进、融合创新。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高比例、低成本发展的先进技术,鼓励可再生能源与其他能源、其他行业的融合发展,推动可再生能源多场景、多元化开发利用,为加快规划建设城市新型能源体系提供支撑。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确定项目投资主体、保障性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确定保障性并网规模。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不实施竞争配置。海上风电、海上光伏发电、海洋能发电等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规划确定项目场址,委托完成基础资料收集与场址落实等前期准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方式公开
4、选择项目投资主体,综合评分高的投资主体获得项目开发资格。保障性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由投资主体自行落实项目场址并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下达我市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以及电网接入与消纳条件,合理安排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保障性并网规模,综合评分高的项目列入我市保障性并网项目,并纳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由投资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按程序认定后由电网企业安排相应装机并网。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我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可委托第三方作为服务单位承担竞争配置具体工作。各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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