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实操-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操作流程及会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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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账实操-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操作流程及会计处理农民工工资专户涉税分析(一)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L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应当按
2、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期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人员(农民工,下同)的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即为劳务人员工资的扣缴(预扣预缴)义务人。2.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劳务/专业分包企业工程建设领域应当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劳务/专业分包企业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
3、其本人工资支付银行卡。由于需要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即劳务/专业分包企业对劳务人员的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其为劳务人员工资的扣缴(预扣预缴)义务人。(二)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L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
4、工资专用账户属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购进建筑服务,所支付款项的账户都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含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剩余的款项支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账户,即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一致,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劳务/专业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劳务/专业分包企业购进建筑服务,所支付款:包括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代发工资,和支付给劳务/专业分包企业其他账户,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部分一致,但是属于政府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支付路径,实务中应
5、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建议签订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文件规定,都没有规定成本费用及工资薪金等税前扣除有支付的流向要求,也就是说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需要实际支付为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四)土地增值税如果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没有规定成本费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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